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