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第九十六条有效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