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