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八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