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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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