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