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