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