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