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