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有效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