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