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