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