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