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