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