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十七条有效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