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十六条有效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