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