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