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