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