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