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