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