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