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