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