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