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