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