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