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