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