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