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