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