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九十七条已修改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