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