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九十条已修改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