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