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六十条已修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