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