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