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