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