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

已修改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