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四条已修改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