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八条已修改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