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已修改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