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